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