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第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