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四条条行政法第一章 总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第八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第六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