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生产经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