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法第三章 生产经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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