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法第三章 生产经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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