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九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生产经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