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法第三章 生产经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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