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 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第第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