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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