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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