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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