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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