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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