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经审查认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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