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制作继续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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