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五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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