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五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第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第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