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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