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条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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