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法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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