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十六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八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九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八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