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六十一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十节 侦查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第一百六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