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四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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