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四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他当事人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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