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条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四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第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第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