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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