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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