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四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奶畜养殖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第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