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六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奶畜养殖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