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奶畜养殖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