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五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奶畜养殖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