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七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奶畜养殖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六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