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行政法第二章 奶畜养殖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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