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诉讼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请求书。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在请求书中载明下列事项并附相关材料: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案件性质、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及犯罪事实; (三)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四)请求的事项和目的; (五)请求的事项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六)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七)其他必要的信息或者附加的要求。 在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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