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二条诉讼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二条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有关主管机关。 外国就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要求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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