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第十二条条诉讼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二条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有关主管机关。 外国就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要求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办理。←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第第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第第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六条第第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四条第第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