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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