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