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四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基金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上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下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第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八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第十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