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六十二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十节 侦查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第一百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第一百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第一百六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第一百六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