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四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九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