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五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由承办该案件的检察人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
听证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专门听证场所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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