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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且其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 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主要文书参考样式 附件:主要文书参考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本院(××××)……执……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写明:要求扣押货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全文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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