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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家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专业调解委员会,并根据特定专业领域的纠纷特点,设定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入册条件,规范专业领域特邀调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业绩档案,定期组织开展特邀调解评估工作,并及时更新名册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一条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条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 (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 (四)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 (五)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