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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能够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的资质; (二)能够合法获取并整合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三类价格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网络询价;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五次未按期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 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商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除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