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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1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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