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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以及证券推荐保荐和持续督导合同、证券挂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八条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九条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 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为申请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查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在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