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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原告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证; (二)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 (三)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公开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被告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公开政府信息,原告仍然要求确认原不予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予公开或者不予答复行为违法,但判决公开没有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尚未公开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判决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作出的公开、不予公开的决定或者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的告知合法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 (三)被告收到同一申请人的不同申请或者不同申请人内容相同的申请后,在同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以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旅游者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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