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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三)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八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九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依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侵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一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二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三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

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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