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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原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基于债权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随之转移,但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等事项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委托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终结前提出的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在相关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除外: (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或者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被执行的财产经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不属于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期间,就相关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驳回,并告知其在上述程序终结后可以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未就相关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经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监督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已有认定的,该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执行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赔偿请求人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相反主张,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对执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根据当时有效的执行依据或者依法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因下列情形而认定为错误执行: (一)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被执行人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事由,系在执行措施完成后发生或者被依法确认的; (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应当对其主张的损害负举证责任。但因人民法院未列清单、列举不详等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无法就损害举证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双方主张损害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被执行人因财产权被侵犯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赔偿,其债务尚未清偿的,获得的赔偿金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其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因错误执行取得不当利益且无法返还的,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取得不当利益的人追偿。 因错误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获得国家赔偿后申请继续执行的,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被执行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保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保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但人民法院未尽监管职责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扩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保管人或者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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