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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购买者诉讼请求;构成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购买者行为侵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誉权等权利,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购买者承担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报告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民事主体,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民事主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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