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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执行措施,并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执行担保,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可以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诉讼活动。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三)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活动时,经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技术调查官在法庭上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评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