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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条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一条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二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四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五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四)是否符合法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六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六条

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七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七条

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八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因素予以考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一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三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三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六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七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八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查明: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四)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 (五)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九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一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二条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二条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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