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51 条法律条文
找到 51 条结果 · 第 2/3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仿制药申请人与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达成、实施的协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主张该协议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一)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明显不合理的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补偿; (二)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质疑被仿制药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应当由被告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审查认定被诉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和协议对相关市场类似不利竞争效果的累积作用; (二)协议是否具有提高市场进入壁垒、阻碍更有效率的经营者或者经营模式、限制品牌间或者品牌内竞争等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进行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者传递,或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实现行为一致性,达成、实施被诉垄断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实现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等,达成、实施被诉垄断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上提供与其他交易渠道相同或者更优惠交易条件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二)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不具有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实施组织行为的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其他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给原告造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被告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 (一)被诉垄断协议能够实现相关目的或者效果; (二)被诉垄断协议为实现相关目的或者效果所必需; (三)被诉垄断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四)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结构和实际竞争状况,结合相关市场经济规律等经济学知识,初步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一)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明显高于市场竞争水平的价格,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商品质量明显下降却未见大量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根据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经营者一定时期内的相关商品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生产能力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例确定。 人民法院认定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时,可以采用能够反映相关市场实际竞争状况的交易金额、活跃用户数量、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原告主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一)平台的商业模式及平台经营者实际受到的竞争约束; (二)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该市场份额的持续时间; (三)平台经营是否存在显著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范围效应等; (四)平台经营者掌握的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诉滥用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市场内特定知识产权客体的可替代性、替代性客体的数量及转向替代性客体的成本; (二)利用该特定知识产权所提供的商品的可替代性及该商品的市场份额; (三)交易相对人对拥有该特定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被推定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反驳上述推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该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不具有行为一致性且存在实质性竞争; (二)该两个以上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受到来自其他经营者的有效竞争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二)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 (三)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四)实施被诉垄断行为缺乏正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商品的收益率是否明显偏离竞争性市场中的合理收益率; (二)该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其成本与竞争条件下的合理利润之和; (三)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销售或者购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一)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以低于平均可变成本或者平均可避免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二)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以高于平均可变成本或者平均可避免成本,但低于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判令被告停止被诉垄断行为尚不足以消除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承担作出必要行为以恢复竞争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一)经营者直接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提出交易相对人明显难以接受的交易条件,或者不合理地拖延交易,致使未能达成交易;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在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一)经营者直接限定或者以设定交易条件、提供交易指南等方式变相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