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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通知是否逾期,以持票人或者其前手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为准;以信函通知的,以信函投寄邮戳记载之日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以前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